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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种子局有关负责人谈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担责

时间:2013-12-26 来源:  作者:

    农业部种子局有关负责人谈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担责:根据《种子法》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乡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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