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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属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本市粮食无人农场建设,实现粮食生产由机械化向智能化迈进,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建设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23〕11号)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

  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

  一、考核验收申请

  粮食生产无人农场的建设主体按计划完成建设后,书面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或市属相关企业提出资金奖补申请,并提交建设总结报告。区农业农村委、市属相关企业初步审核验收后,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组织

  市农业农村委组织成立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负责对材料初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议,确定1名专家组组长。

  现场评议可根据需要采取实地考察和资料审查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规范实施;农田宜机化改造、智能农机配置、库房设施、技术规程、安全管理等具体建设内容。

  三、考核验收评定

  (一)专家组按照《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项目评分表》(见附件)打分,总分值100分,总得分90分及以上为考核优秀,60分(含)-90分为考核合格。考核验收未满60分的,给予建设主体30天整改期限,整改完毕可申请复验,复验仍不达标则判为考核验收不合格。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判为考核验收不合格。

  1. 建设主体不是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2. 无人农场建设面积小于1000亩;

  3. 未配置必要的无人化智能农机装备;

  4. 未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将无人农场相关信息接入“一网、一图、一库”;

  5. 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或农机死亡事故;

  6. 建设主体在资料准备、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考核验收合格及以上,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对考核优秀的涉农区和建设主体,将予以通报表扬。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办法》(沪农委〔2022〕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粮食生产无人农场考核验收项目评分表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njgl1/20231025/9819a2d9f217491094021693f9766e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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