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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委行政服务中心,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23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2号)要求,决定2023年实施伏休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

  1. 海蜇:30°54′N 以南上海市管辖的A类渔区。

  2. 桁杆拖虾:上海市管辖及向东延伸的东海C2类渔区。

  (二)许可作业时间

  1. 海蜇:7月10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5天。

  2. 桁杆拖虾:8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三)许可作业类型

  1. 海蜇: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2. 桁杆拖虾:拖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25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限额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专项捕捞管理机制。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联合相关区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及本通知要求,成立伏休期间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制定切实周密的监管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二)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报专项捕捞的渔船应为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2022年有违规记录以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列入“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申请。各区有申报意向的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填写、准备申报材料,各区收集汇总后分别于7月5日、7月10日前一次性报送海蜇、桁杆拖虾申报材料。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应严格核对渔船捕捞作业位置,协同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各区应在本区农业农村部门网站以及相关渔港、停泊点公示公告获得专项捕捞许可渔船的相关信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三)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依港管船”要求,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和定点上岸点(卸货点)的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有关要求,开展水上一线巡航执法检查,强化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专项捕捞每个定点卸货点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配合科研单位做好渔船渔获物数量的统计查验,确保渔获物定点上岸。各区要组织专项捕捞渔船通过“渔港通”APP填写《渔捞日志》,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渔船填写《渔捞日志》执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记录。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限额配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报送《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总结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成效与经验,查找问题与不足,形成书面总结分别于8月5日、9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形成全市专项限额捕捞工作分别总结于8月15日、10月10日前报我委渔业管理处。

  附件:2023年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桁杆拖虾专项限额捕捞实施方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19日

  联系人:黄凯元,电话:23113027、18918785019,传真:63557919


原文链接:https://nyncw.sh.gov.cn/sc1/20230630/43361d67faae483eb586d6de1d58a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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